2026-01-02

使用者條款及隱私權政策

  1. 前言
    1. 本使用者條款及隱私權政策(下稱「本條款」)為宏碁智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為授權使用者(下稱「您」)個人或公司、法人、團體之代表使用本公司產品「智醫通」(aiMed,型號:aiMed AI-01,下稱「本產品」)及其附隨文件(如有)與服務所訂之條款與條件。藉由接受本條款,您表示願與本公司訂立具有法律拘束力之契約,對於您使用本產品及相關服務之行為,均有本條款所定之條款與條件之適用。
    2. 您在使用本產品前必須閱讀及接受本使用條款。您必須至少符合您所在國家之法定成年年齡,始有資格同意本使用條款內容。如果您係代表公司、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取得本產品,您必須經正當授權並代表該公司、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同意本使用條款內容。當您或您所代表之公司、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開始使用本產品提供之服務時,即表示您已詳閱本使用條款並理解、同意全部內容。您若不同意本使用條款或本使用條款中任一約定,應立即停止使用本產品。
    3. 本公司保留單獨修改本條款之權利。若您不同意本使用條款之更改,應於更改生效前停止使用本產品,否則視為同意該更改。在更改生效後,您對本使用條款之修正或添加內容不得撤銷其同意。
  2. 註冊
    1. 您應透過平台註冊表單開立帳號。您應於本產品註冊帳號頁面提供本公司指定之帳號註冊資訊。
    2. 本公司收到您的註冊申請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確認信至您在註冊頁面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下稱「註冊信箱」)。待您收受確認信並點擊信件中的電子郵件確認連結後,本公司將著手審核您的本產品註冊申請。您的本產品註冊申請經本公司核准後,本公司將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通知信函至您的註冊信箱。
    3. 如您有以下情形,本公司有權拒絕您的本產品註冊申請:
      1. 您提供的帳號註冊資訊有誤,或您提供虛偽不實之註冊資訊。
      2. 您提出本產品註冊申請前,本公司尚未同意您使用本產品。
      3. 其他經本公司審核後,認為不適合核准您申請之情形。
  3. 授權關係、條件與使用限制
    1. 您的本產品註冊申請經本公司核准後,本公司以非專屬、非獨家、不可轉讓、不可轉授權之方式,於授權使用期間內授權您使用本產品。但本公司得依雙方約定及情形限制您使用本產品,包含但不限於使用次數、上傳檔案的最大容量等。
    2. 若您購買本產品之旗艦版,您得依本公司書面同意之數量於本產品後台建立子帳號。當您於後台輸入並儲存所需資訊後,系統將自動寄送開通信件至該子帳號所登錄之電子郵件信箱。子帳號使用者應依信件指示完成電子郵件驗證及密碼設定程序,即可啟用其帳號並開始使用本產品。
    3. 本產品之使用限制如下:
      1. 本產品僅得於合法之醫療場域,作為臨床紀錄及內部行政作業等用途使用。
      2. 您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1. 轉讓、轉借、複製、出售、出租本產品,或以其他方式供第三人使用;
        2. 於本產品中輸入與醫療無關或不當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色情、暴力、歧視、違法、誤導性資訊或其他可能違反法律、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資料;
        3. 對本產品之全部或一部進行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反編譯(decompile)、修改、翻譯、破解、分解、尋找發現原始碼或開發衍生作品等行為,且您同意不允許第三人透過時間分享(time sharing)、服務櫃台(service bureau)或其他安排使其可使用本產品或享用本產品功能之福利。
      3. 您同意不鼓勵任何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之行為,或鼓勵任何可能影響其他人使用本產品之行為、或利用本產品或服務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社會秩序、國家安全、生態環境之損害,或出現利益衝突、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而構成違法之情事。
      4. 您僅能於經本公司授權或經銷之區域使用本產品。
    4. 本公司保留採取合理途徑以防止您未經授權而接觸或使用本產品或服務之一切權利,包括終止授權使用本產品。
  4. 授權使用期間
    1. 本產品的授權使用期間自您的註冊申請經本公司核准之日起算,您不得以未於核准日後未使用本產品為由,而向本公司主張延後計算授權到期日。
    2. 在授權使用期間結束後,您必須重新向本公司訂閱本產品。本產品於重新訂閱時,可能會要求新的授權費用及/或不同使用者條款。
    3. 如您與本公司間有試用、無償使用本產品之約定,授權使用期間依雙方就個案之協議訂之。
    4. 當您經本公司或本公司合法授權之代理商同意試用產品時,如您於試用期間屆滿前之任何時候購買本產品之使用授權,視同您放棄剩餘之試用期間,且不可撤銷之。在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內,對於以測試為目的之試用本產品及相關文件,本公司僅以「依現狀使用」之方式提供,且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5. 費用及付款條件
    1. 您應依本公司與您的合約、訂購單或其他書面約定之金額及付款條件,支付使用本產品之授權使用費用予本公司。您亦同意本公司可向您收取因使用本產品所生之其他費用。
    2. 除雙方另有約定,費用應包含中華民國營業稅。使用本產品相關之其他稅款及規費,如非中華民國之稅捐、政府規費或關稅,應由您自行負責。
  6. 客戶服務
    1. 於授權使用期間,您如遇有本產品之瑕疵或使用障礙,得在營業時間內聯繫本公司。前述營業時間係指台北時間每週一至周五(國定假日除外)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7. 適用範圍與排除
    1. 本條款適用於所有本產品之技術支援服務,包括透過本產品使用或連結之第三方工具或解決方案(包括但不限於人工智慧技術或大型語言模型服務,下稱「第三方工具」)。您理解並同意,該等第三方工具係以「依現狀」提供您使用,且本公司對其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
    2. 在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內,本公司及關係企業、代理商聲明並排除任何與前述第三方支援工具之明示或法規、普通法、商業慣例、交易過程所默示之承諾及擔保。
  8. 智慧財產權
    1. 本公司或已合法授權之第三人擁有本產品之所有權利及其相關之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服務標誌、商標等智慧財產權。本產品及與有關之服務、文件為本公司或已合法授權之第三人所擁有之財產,並受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台灣或其他國家專利法以及國際條約之保護,您僅取得有效授權範圍內之權利。本公司保留所有本條款未明示授予您之權利。
  9. 責任限制
    1. 本公司提供之本產品係按「現況」(AS IS) 提供,不保證本產品具有設計、適銷性、特定用途的適用性或不侵犯第三方權利。本公司在商業合理的基礎上授權您使用本產品,但不保證您可在任意時間或地點存取或使用本產品,亦無法保證本產品能在任何特定地理區域維持一致的使用者體驗。
    2. 本公司或其代理商於以下情形,均不對您的主張負有法律責任:
      1. 在您同意條款時不能合理預見之任何損失;
      2. 在本公司無違法之前提下,由本條款、本產品或訂購服務所引起或與之有關之任何種類之衍生性損害(Consequential Damage)、特殊損害、附帶損害或間接損害、收益損失或營業損失等。
      3. 因您使用本產品期間未遵守對第三人之個人資料保護責任而生之損害賠償。
      無論在任何情況,您對本公司所主張之請求,不論係以基於違約、過失、商品嚴格責任或其他任何請求權基礎,所請求之總額不超過您因使用本產品應支付予本公司之費用。
  10. 有限瑕疵擔保責任
    1. 本公司不保證本產品、其產出內容或其更新檔(如有)之正確性、完整性、能夠偵測、移除或清除所有惡意或無意取得之程式或檔案,且針對本產品產出內容所含的任何遺漏或錯誤,本公司恕不承擔任何因此產生的義務或責任。建議您在根據本產品產出內容所含的建議採取行動或仰賴產出內容的準確性之前,先尋求專業且獨立的建議。
    2. 您對本產品的存取和使用均由您自行決定並承擔風險,您對於因存取或使用本應用程式而對您的電腦或行動裝置造成之任何損害需承擔全部責任。某些司法管轄區不允許排除默示擔保或限制適用的法定權利,因此上述例外及限制可能不適用於您。
    3. 如果本產品之瑕疵係因您過失、意外、濫用、錯誤使用產品所造成,或是因共同使用與本產品有相似功能或特徵、或與本產品不相容之程式所生之問題或錯誤所引起時,本公司對此不負有限瑕疵擔保責任。
  11. 服務使用及聲明
    1. 本產品僅提供給醫事人員輔助執行業務。本產品之報告及產出結果僅供醫事人員充作實施醫療行為之參考,不得直接被認定是醫療行為的直接依據,最終診斷結果須由醫事人員依據其判斷作出。
    2. 前項醫事人員係指依法領有專門職業證書之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擔任公立醫療機構、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組織法規所定醫事職務之人員。
    3. 就是否及如何使用本產品,您同意有權決定並負責;
    4. 您應以合法方式使用本產品,如有違反本條款或相關法規命令之規定時,本公司得於事先通知您,並在您證明該違反情事已獲改正前,暫停或終止本產品服務之提供。
    5. 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本產品的權利,您同意本公司得修改、暫停或永久停用本產品服務,但本公司於修改、擬暫停或永久停用本產品服務前,將提前以書面告知。
  12. 個資保護與隱私權聲明
    1. 蒐集之目的:本公司基於提供本產品及服務之目的,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下稱「個資法」),蒐集、處理及您輸入的個人資料,包含您負責人的姓名、聯絡窗口姓名及電子郵件等。
    2.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1. 期間:自您同意本條款後至本公司終止本產品之授權及服務之日止。
      2. 對象:本公司、本公司所屬集團及關係企業、依法有權調查之政府機構、第三方工具之供應商和服務提供者。
      3. 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4. 方式:以手動或電子化自動方式,或其他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3. 對於您的個人資料,您得以書面方式向本公司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
    4.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予本公司,若您提供之個人資料不足或有誤時,可能使本公司無法提供您本產品服務。
    5. 您應保證使用本產品時如需使用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該等資料之取得、處理與使用已獲得資料權利人/所有人之同意,並已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之個資及資料保護法令。如因您違反相關規定而致本公司受有損害遭第三人請求時,您應賠償本公司所受之一切損害。
    6. 您對本產品之使用,必須符合相關之資料保護法令規定及資安隱私規範(包含但不限於ISO/IEC 27701)並保護第三人之個人隱私,您須自行決定如何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並負擔相關法律責任,本公司僅於支援本產品之服務範圍內提供合理可能之協助。
    7. 本公司秉持「隱私權侵害零容忍」原則,嚴格禁止任何員工未經授權蒐集、使用或揭露員工或客戶個人資料。若發生疑似隱私權侵害事件,將即刻啟動內部通報與調查程序,於最短時間內採取補救措施,並以適當方式儘速通報當事人個資事故之發生與處理情形等;如個資事故經評估後認為具重大性,將於知悉後不晚於七十二小時內通報相關主管機關。經查屬實者,將依內部規範與違規情節,進行警告、紀律處分,嚴重者甚至可能解僱,以維護個資安全與利害關係人信任。
    8. 本條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個資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辦理。
  13. 合約修改
    1. 本公司可能會修改或補充本條款,並在本公司官方網站或應用程式頁面上公佈變更之版本與日期,恕不個別通知。
    2. 前述修改或補充應在發佈到官方網站或應用程式後立即生效。您有責任定期檢查官方網站或應用程式已更改之服務條款。如果您不同意(或不能遵守)經修改或補充的服務條款,您同意您唯一的補救措施是停止使用本產品。若您選擇繼續存取和使用本產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修改後之本條款。
  14. 通知
    1. 本公司可能向您發送與本產品、訂購服務或我們使用您所提供之資訊等有關之法定通知和其他通知(以下稱「通知」,但不含第九條之資訊)。本公司將藉由產品之內部通知、透過代理商/經銷商聯繫或電子郵件向您註冊之電子郵件信箱發送通知,或在官方網站上公佈該通知。
    2. 藉由接受本條款,您同意僅通過前述電子途徑接收通知,並承認您可透過網站收受通知。若您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有誤,導致您未能實際收到通知,視為本公司已履行前述之通知義務。
  15. 保密義務
    1. 為履行本條款權利義務及使用本產品,任一方及其關聯機構或關係企業(合稱「揭露方」)得向他方揭露為其所有且對其有價值、專有或機密資訊及商業秘密。為達成本條款之目的,該等資訊或營業秘密(包含所有在您同意本條款前提供之該等資訊,合稱「機密資訊」)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有關揭露方或為揭露方所掌握並負有保密義務之揭露方過去、現在或將來之研究、開發或經營計畫、財務資訊、雙方之合作資訊、智慧財產權、經營活動或制度有關之資訊(包含但不限於以有形或無形形式表現的研究或報告、軟體、備忘錄、草圖、圖樣、設計、資料、專有技術及其它資訊),且不論其載體之形式。上述所有資訊無論其在被揭露時或被揭露後是否被標明為秘密的,亦不論以書面(無論以何種格式)或口頭形式作出,連同其任何備份、影本或摘要(無論以何種形式存在及由何人以何種形式製作或編輯),均應視為機密資訊。
    2. 收受人之保密義務:
      1. 收受人限於為履行本條款之目的而使用機密資訊,收受人不得為自己或第三方利益為約定目的範圍外之使用。非經揭露人書面許可,收受人不得向無知悉必要之第三人揭露機密資訊,或者重製、複製、拷貝、影印機密資訊其他不當之使用。
      2. 收受人同意採取必要合理有效之措施以維護機密資訊之機密性,所謂「必要合理有效之措施」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隨時將機密資訊與他人提供之資料適當區隔,防止混淆。
        2. 將機密資訊及其進行中之工作項目及工作成品置於加鎖之檔櫃隔間或設置出入限制之區域中,防止任何未經授權之機密洩露。
        3. 具備適當措施防止任何機密資訊及其進行中之工作項目及工作成品之遺失,如有遺失收受人應於知悉後一定之合理期限內通知揭露人。
      3. 除因履行本條款權益義務而有接觸或知悉機密資訊相關內容之必要之收受人、受僱人以外,非經揭露人事先書面同意,收受人不得將機密資訊交付或揭露予第三人;如經揭露人書面同意交付或揭露予第三人時,收受人應事先與該第三人簽訂與本條款所訂保密責任內容實質相同之保密合約。惟您理解並同意,為提供本產品之功能與服務,本公司得使用第三方工具進行資料處理與傳輸,該等使用係屬履行本條款所載義務之必要行為,並不構成對本條款所定保密義務之違反。
      4. 收受人之人員違反保密義務致揭露人受有損害時,不問收受人之善意或惡意,視為收受人違約。收受人與其人員就揭露人所受損害連帶負賠償責任。
    3. 機密資訊有下列情形者,收受人得不負保密義務:
      1. 於資料收受時,即為收受人所知之文件或資料,但以收受後相當之合理期限內,書面告知揭露人上述情形者為限。
      2. 已公開為眾所周知之文件或資料,且此資料之公開,非因收受人之過失所致者。
      3. 收受人合法自不負保密義務之第三方處得知者。
      4. 揭露人書面同意收受人得揭示予第三方之資料者。
      5. 收受人證明非以揭露人提供之機密資訊為基礎而獨立發展之文件或資料者。
      6. 所揭露之文件或資料等,係應法律之規定或依法院之命令所提供者;但收受人應於揭露前,以書面通知揭露人。
    4. 本條款之保密義務自收受人收到機密資訊時起算七年,且不因本條款之終止或期限屆滿而受影響。若揭露人已告知所揭露之機密資料屬於其營業秘密,則在該機密資料持續符合法律規定之營業秘密期間,收受人均應予以保密,不因本條款之終止或屆滿而受影響。
    5. 收受人違反本條之規定時,揭露人得隨時以書面終止適用本條款,收受人並應負擔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一百萬元整(NTD 1,000,000),若致揭露人因此受有損害時,尚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收受人自接獲前述終止之書面通知時起,應立即停止使用機密資訊,且應依揭露人之要求返還或銷毀該等機密資訊,以及其所有之影本。
    6. 您承認本產品序號或註冊資訊具有潛在之價值,因此,您同意對其進行保密並不得披露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可以獲得該資訊,且僅在依本條款之規定使用之。
    7. 如本公司與您曾另行簽署過保密合約或其他性質相同之合約(下稱「保密合約」),應以保密合約條款為準。
  16. 暫停及終止本產品服務
    1. 本公司於下列情形之一時,得暫停或中斷本產品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並且無須對您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1. 對於本產品服務相關系統設備進行遷移、更換或維護,但本公司進行前述作業時,將於3日前通知您。
      2. 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包含但不限於因第三方工具之程式內容或政策變更)致本產品服務停止或中斷、資訊顯示不正確、或遭偽造、竄改、刪除或擷取、或致系統中斷或不能正常運作時。
    2. 如有以下情形,本公司得終止您的本產品使用授權,並得向您請求賠償一切相關損害及損失:
      1. 若您聲請破產、被宣告破產、為債權人之利益而為概括轉讓、破產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致無法給付應付款,或移轉重大資產或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時;
      2. 您使用本產品有違反本條款、法律或相關醫事法規命令、誠信原則致本公司受有損害,且經本公司以書面通知您改善後未於收受通知後5個日曆日內改善;
      3. 您的行為損及本產品形象或本公司商譽;
      4. 您違反本條款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時,即構成重大違約,本公司有權單方立即終止本產品之授權使用。
  17. 一般條款
    1. 如本條款之任何條款經認定為無效,本條款之其他條款效力不因而受影響。
    2. 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您不得將本條款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任何第三人,或再授權任何第三人使用本產品。本公司得將其依本條款所負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分包與合格之第三人、關係企業和/或子公司,但本公司所負之義務不因此而免除。
    3. 本公司與您(或您所代表的公司、法人、企業、組織、行號)為授權與被授權人之關係。您、您的代理人及員工並非本公司之代理人、員工或代表人。
    4. 除非一方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放棄行使本條款任何條款項下的權利或補救方法,並在該書面上簽名,否則該等棄權將被視為無效。並且在任何情況下,一方針對特定權利或補償所為之拋棄,不得被視為其拋棄其他權利或補償。
    5. 本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之法律,本條款規定未盡之處,悉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之。任何由本條款所生或與本條款有關之爭議,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授權人:宏碁智醫股份有限公司

版本發布時間:西元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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